无因管理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
无因管理的重点是“管理”,存在管理事实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分析这一条件,应当注意无因管理的某些特点。①无因管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假如管理对象不特定,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主动排除街道上积水,属于公益劳动性质)。②所管理的事项属于他人的利益。③管理行为必须是积极行为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衡量管理人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应当从管理动机、方法、效果三个方面观察:从动机观察,管理人主观上确是为不使他人利益遭损失;从方法观察,管理人应当采取与管理事项相适应的方法;从效果观察,由管理产生的利益,最终确由被管理人取得。
(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既无法律上的义务,又无合同上的义务,而主动为他人谋利益的道德行为。如果管理人员是负有某种义务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受托代管他人财产的代理人、照料孤寡老人的福利院工作人员等,其管理行为就不是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