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后,如果遇到撤资,这时候怎么来进行填补也会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从道理上讲,知识产权既然可以出资入股,那么它就也是完全可以撤资退股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实物、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但不允许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只有在公司合并时才允许这样做。这就是说,如果你拥有这项知识产权,那么你完全可以用它来进行入股;而当你把这项资产权撤资退股后,你就不属于公司发起人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在一个以实物资产和现金入股的企业里,如果遇到撤资退股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如果遇到知识产权入股后撤资,这时候就比较麻烦,甚至关系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例如原来是以商标入股的,现在商标不能用了怎么办?
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该项知识产权如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全归个人所有,则所有权比较明确;二是该项知识产权如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置权一般归单位所有,个人不能以自身名义用于出资。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它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该作品;并且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像本单位一样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