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们看到袁世凯终于当选,在齐声高喊“大总统万岁”之后,便欢呼雀跃地讨赏钱去了。
在这个不平常的一天里,袁世凯的心情很不轻松,不时向守候在办公桌旁等候消息的秘书长梁士诒打听选举进展的情况。听到袁、黎决选的报告时,他大吃一惊,绕室彷惶,脸似严霜;直到最后揭晓,方才颓然无力地坐下。
袁世凯派军警包围选举会场,触犯了《新刑律》中的“妨害选举罪”。《新刑律》第一六○和一六一条规定:“对选举人以强暴胁迫,妨害其于会场之往来及其他选举权之行使者”,或“骚扰选举会场、投票所、开票所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三十元以上罚金。这里说的系个人犯罪行为。
袁世凯派了几千人包围、骚扰选举场所,干涉选举人自由出入会场,不准选举人吃饭,用暴力胁迫选举,其罪无疑更重。但他是政府的头头,谁有胆子去追究呢?法律对他这位头头来说,不就是那么回事嘛!”刑不上头头”,头头有枪杆子,他才不怕议员和老百姓说三道四呢!
次日选举副总统,“公民”们未再“莅临指导”,出席者719人,黎元洪得611票,一次当选。